29日下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刑(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此外,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收买者将不得免除处罚,而将追究刑责。对于大众来讲,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表示了法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顺应了民意。
刑法修正案(九)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和“买拐同罪”,这样的“废”与“改”很大程度上是司法顺应时代进步的必然。
嫖宿幼女罪始于1997年刑法修改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并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设立该罪名的初衷是为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中侵害未成年少女的犯罪行为。
不过,增设嫖宿幼女罪却有诸多争议,首先是对幼女的“污名化”,它难免给人留下幼女卖淫的印象,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且容易使一些引诱或强奸幼儿的犯罪,披上嫖宿幼女的外衣,而逃脱重处。
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奸淫幼女一律以强奸论处,不仅统一了刑名,提高了惩处标准,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保护女童的制度善意,有利于改善女童群体的社会生存环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追究收买人的刑责为人诟病,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买拐”的行为受到应有惩罚,将有效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